陕动监发〔2010〕31号
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及填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杨陵示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和隔离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农业部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认真审核和办理,全面规范各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严格按照防疫条件审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
二、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各地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符合条件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集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通过监管加以规范,确保达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必须坚决杜绝发证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三、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过渡期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原《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情况重新登记,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别要对2010年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相关场所进行调查统计,并于2010年10月30日将统计情况上报我所;对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所,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指导其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程序颁发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齐亚辉
电 话:029-86221750
附件:1、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2、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情况调查表
二O一O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