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牧发〔2010〕63号
各设区市畜牧(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意见”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现就申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2010年农业部核定我省创建标准化示范场29个,其中生猪标准化示范场6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17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4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1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小区)1个。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核定各市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现象;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
5、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逐级推荐。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养殖场提出申请,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把符合创建条件的养殖场推荐到市畜牧主管部门,经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审核确定后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
(二)申报时限。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把真正具备创建条件的养殖场推荐上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于5月25日前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 周忠喜
电 话:029-87344000
传 真:029-87320873
附件: 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配表
2、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