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7日 来源: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 点击量: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当前第3页/共3页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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