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业发〔2010〕81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农机、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17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人员范围
享受补助的人员范围为:2007年9月12日前曾受聘于基层农技机构(含农技站、农经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管理站、国营农机站、人民公社农机站)的农民身份的技术工作人员,连续在岗工作满三年,年龄满60周岁。乡镇人民政府(含人民公社)机关的农技专干(包括畜牧、农机、农经专干)可列入补助人员范围。基层农技机构包括县、县辖区和乡镇农技机构。
享受补助人员指经县级农业(农工部)、人事劳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人民公社)批准,录用到基层农技机构本身的技术工作人员,或者经上述机关同意或下达指标、由基层农技机构聘任录用到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基层农技机构从事勤杂工作的非业务技术人员、临时或阶段性聘任的人员和业务延伸到村级的人员。
二、关于审核认定
享受补助的人员认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摸底、审核、组织报送审批材料,县级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认定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和工作年数两个方面,均应以档案材料证明为主。认定资格的档案材料包括录用文件、会议纪录、业务档案、表彰奖励证书、项目课题署名、领取报酬凭据及会计档案等;认定工作年数的档案材料包括发放工资表、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或会议记录、会计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等。
采取多人证明方式认定的,至少应有一份原始档案材料作证明。在档案材料基础上再需要证明的,提供证明的人员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含人民公社)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时任领导、业务负责人,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和同期固定职工、文书、会计员、出纳员等。
对于没有任何档案材料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补助范围。但对个别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确实在基层农技机构工作过的人员,在其他人员认定完成之后,由县级认定组织在逐乡镇、逐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认定。
年满60周岁以后在岗的,满60岁以后不计算工作时间。户籍已迁出的人员,由原工作地负责审核认定,具体发放补助单位由迁出、迁入地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补助人员,在上报县级审批之前,应在乡镇政府机关和原工作单位张榜公示20个工作日,具有其他公示方式的,可以同时采用。县级最后认定的补助名单应在农业局所在地张榜公示20个工作日,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同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审批。
三、关于材料报送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补助人员,应填写审批表三份、审批花名册五份、情况汇总表一份,并附由档案单位盖章确认来源的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报县级相关部门审定。经县级审核认定后,个人审批表和花名册返还乡镇一份,送补助发放机构一份,认定机构存档一份。县级以上只报送审批花名册和情况汇总表。
附件:1、曾受聘基层农技机构的农民身份农技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表
2、曾受聘基层农技机构的农民身份农技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审批花名册
3、曾受聘基层农技机构的农民身份农技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