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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      来源:中国草原网      作者:      点击量:



    农草(办)发[2010] 21号     

    《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经2010年4月19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第5次事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物资库)的管理,确保管护有力、运行高效,依据《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结合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物资库是储备防火车辆、灭火机具、野外生存装备、观测设备及通讯器材等防火物资的专用设施,除草原防火以外,原则上不得改变中央物资库及其储备的防火物资的用途。

    第三条 中心确定中央物资库兼职管理员,聘用专职保管员,明确管理员及保管员岗位职责,制定中央物资库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  防火处负责中央物资库物资入库验货、保管维护、出库发货、安全保卫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安全保卫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  防火物资的入库、出库

    第五条  防火物资出入库实行登记制度,物资入库、出库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六条  管理员和保管员应对入库物资设备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同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在物资交接手续上共同签字确认。验收时应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检查产品质量。验收入库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中心领导。

    第七条  入库物资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填写《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到货验收通知单》一式四份(一联为库房存根,一联由防火处留存,一联交给中心财务部门,一联交送货人),经确认无误后三方(管理员、保管员、送货人)分别在《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到货验收通知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

    保管员根据《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到货验收通知单》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将实物点验入库,如实填写《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入库单》一式两份,一联由保管员留存,另一联由管理员交中心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防火处根据省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中央物资库防火物资调用申请,或根据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意见, 提出防火物资调拨方案,报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九条  物资出库一律凭盖有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章的《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调拨单》办理出库手续。《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调拨单》一式四份(一联防火处留存,一联交保管员留存,一联交中心财务部门,一联交接货人)。

    管理员根据《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调拨单》,核对物资种类、数量、调往地点等,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保管员做好出库物资的发货工作,并根据《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调拨单》开具《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出库单》一式两份,一联由保管员留存,另一联交中心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防火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物资的存储管理,原则上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设置存储区域。落地存放按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储备物资应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定期盘库。盘库后填写《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盘库情况表》,由管理员和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防火处应根据防火物资的使用年限和存放时间,提出周转运行计划,及时更新库存物资。

    中央物资库中风力灭火机、防火服、野外生存装备等主要防扑火物资最低库存量分别为400台、400套、100套。当库存物资低于最低库存量时,只能用于扑灭重特大草原火灾或其他紧急调用,同时防火处应及时提出紧急补库申请。

    第十三条  防火物资固定检修时间为每年的2月和8月。其它时间视情况进行检修和维护。对使用过的防火物资随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后方可重新入库。

    第十四条  中央物资库中物资设备的报废处理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在每年12月底前,对符合报废规定的物资设备,由保管员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管理员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中央物资库的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设施, 管理员和保管员应保障防火防盗设施完好、良好运转,保持安全监控设施24小时运行。

    第十六条 管理员、保管员应认真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制订的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七条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八条  中央物资库应经常保持通风、干燥,防止物资受潮、腐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物资库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储备物资损毁和丢失的,或未按规定私自使用和调用、借用储备物资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防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到货验收通知单

    2、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入库单

    3、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调拨单

    4、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出库单

    5、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盘库情况表

名称
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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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8 1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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