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蔬菜生猪及生猪
产品进入上海销售的函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杨凌示范区农业局: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函告我省,从2010年4月1日起,对进入上海销售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为了确保我省农产品在上海市场顺利销售,现就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凡进入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厂)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方可进入该市屠宰场(厂)及市场销售。
二、上海有关部门将依法开展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厂)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
三、在上海市销售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违反市场准入相关管理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期间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置。
四、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按照《上海市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牛肉、羊肉等其它家畜产品市场准入参照上述实施意见中明确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执行。
请各市区农业、畜牧部门通过发文和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让辖区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了解进入上海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销售的要求和规定,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证明和检测报告的管理和核发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良好的产品信誉。